兴义市湖南路小学语言文字工作考核实施细则
1.教师将语言文字规范化工作自觉纳入日常工作之中得1分,不达要求不得分。
2.教师在课堂教学和日常教育中使用普通话,在板书、批改作业、学生评语等内容中写规范字得4分,发现一处,扣0.1分。
3.听课、评课等教研活动中使用普通话、规范汉字,2分, 发现一次,扣0.1分。
4.加强对教案、试卷等用语用字以及汉语拼音使用规范的审 核把关,1分,发现一处,扣0.1分。
5.语文教学中,必须规范学生的口头语言、提高口语交际能 力,培养学生良好的听说习惯,着实提高学生普通话水平,语文 课加强规范字训练,4分,发现一次不规范,扣0.1分。
6.各科教学中都应注重加强对学生语言文字规范意识和能力的培养,教学计划中提出明确要求得1分,没有要求的不得分。
7.教师应了解国家语言文字法律法规、方针政策,能正确辨 别、书写规范的汉字,并能熟练使用汉语拼音,2分;学生能说 比较标准的普通话,2分。(此项将以抽测的形式考核)
8.按时参加语言文字规范化培训,做到有计划、有记录、有反思、有总结,缺少一项扣1分。
9.教师获语言文字各类评选、竞赛活动奖项的,校级1分,镇级2分,市级3分,州级4分,省级5分,国家级6分;教师 辅导学生参加语言文字竞赛(活动)的,辅导教师加分:校级1 分,镇级2分,市级3分,州级4分,省级5分,国家级6分; 学校获语言文字表彰的,镇级,校长、副校长2分,各科室负责人、成员、教研组组长1分,教师0.5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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