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教师在教学过程中如有损坏仪器不需赔偿。
二、学生按照教学要求正常操作,若有仪器损坏的不需赔偿,但要报告实验教师。若不按操作要求,人为损坏仪器的,应酌情赔偿。
三、有意拿走公物要追究,并按情节轻重给予教育或处分。
四、学生的公物赔偿费要登记入帐,由实验员检查,赔款一律交学校财务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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