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经贵州省桐梓县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男子蔡某被桐梓县人民法院以运输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四万元。
根据我国刑法规定,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其中,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五十克以上的,将被判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十克以上不满五十克的,将被判处七年以上十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本案中,蔡某心存侥幸,只看到眼前2万元的大“福利”,却没想到等待他的是十五年有期徒刑。
在此提醒大家,毒品犯罪对社会危害极大,切莫为贪图“福利”铤而走险从事毒品犯罪,否则必将受到法律的严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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