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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美联合破获的第一起芬太尼走私案一审宣判,主犯刘某被判处死缓

发布时间: 2019-11-13 10:24 发布单位: 金州禁毒云 浏览量: 3783 【公开】

国家禁毒办通报中美联合破获的

首起走私芬太尼案件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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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邢台11月7日电(记者 李施霆) 河北省邢台市中级人民法院7日对王某某等人走私芬太尼案件进行一审公开宣判。宣判结束后,国家禁毒委员会办公室在邢台举行新闻发布会,国家禁毒办副主任于海斌通报了王某某等人走私芬太尼等毒品案的具体案情和中美两国禁毒执法部门合作打击芬太尼类物质的情况。


于海斌介绍,2017年12月,在公安部禁毒局的精心组织协调下,在上海、江苏等省市的大力协助配合下,河北省邢台市公安局抽调百余名精干警力,经过3个多月的艰苦侦查,辗转上万公里,从美国国土安全部移民海关执法局驻广州办公室通报的一个电话号码入手,抽丝剥茧,顺线延伸侦查,成功破获王某某等人走私芬太尼等毒品案,先后抓获或审查违法犯罪嫌疑人20余名,捣毁芬太尼加工窝点1个、销售网点2个,缴获芬太尼11.9千克、阿普唑仑等其他毒品19.1千克,全链条摧毁了一个非法加工、贩卖、走私芬太尼等毒品的犯罪团伙。为牟取暴利,根据美国买家需求,王某某从刘某、蒋某某处购买其非法加工的芬太尼、阿普唑仑等毒品,通过国际快递走私出境。该案的成功宣判,特别是对主犯刘某、蒋某某、杨某、王某某等人的依法审判,充分彰显了中国政府严惩芬太尼类物质犯罪的立场和决心,体现了中国政府一贯秉承的对毒品犯罪“零容忍”态度。此案是中美两国联合成功破获的第一起芬太尼走私案件。侦办中,中国公安部禁毒局与美国国土安全部移民海关执法局始终保持密切沟通协作,及时分享情报信息和交换证据材料。此案的成功侦破,充分体现了中美两国禁毒执法部门良好的合作关系,展现了两国禁毒执法部门合力打击毒品犯罪的坚定决心和高超的侦查技巧,并为今后更广泛的执法合作积累了新的经验。


于海斌通报,没有任何确定的数据和证据支持“中国是美国芬太尼的主要来源”的主观臆断。各项事实数据表明美国的阿片类物质危机根源在于其国内庞大的需求市场和监管不力。制贩、走私芬太尼类物质是一个国际性问题,仅依靠一国之力难以解决,需要各国共同努力。中国禁毒部门愿与包括美方在内的国际社会一道,共同研究、积极应对芬太尼类物质等新型毒品管制这一国际难题。


于海斌表示,中国禁毒部门认真贯彻落实中美两国元首会晤时达成的共识,坚定履行芬太尼类物质整类列管的国际责任,将继续深入摸排,查清排除风险点,清理整顿互联网涉毒信息,切断不法分子网上联络交易渠道;继续加大查缉堵截力度,督促寄递公司落实“三项制度”,部署重点关区加大对高风险国际邮包的查缉力度,有效拦截芬太尼类物质走私;继续加强专案侦查和执法合作,深化与有关国家情报交流和个案合作,最大限度地摧毁跨国贩毒团伙网络;继续加强芬太尼类物质检验鉴定技术和标准建设,加快现场查缉和实验室检验鉴定技术设备研发,建立健全芬太尼类物质成瘾性和危害性快速评估体系。


国家禁毒办副主任、新闻发言人高伟主持发布会,国家禁毒办副主任马艳春,河北省邢台市公安局桥西分局副局长刘智勇,美国国土安全部移民海关执法局驻北京办事处参赞Austin Moore出席发布会。

刘勇等九被告人贩卖、制造

芬太尼毒品案一审宣判

本报邢台11月7日电(记者 李施霆)7日,河北省邢台市中级人民法院对邢台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刘勇、蒋菊华贩卖、制造毒品,被告人王凤玺、夏增玺等7人贩卖毒品一案依法公开宣判。该院一审判决刘勇犯贩卖、制造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邢台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2017年5月,被告人蒋菊华与被告人刘勇共谋,由刘勇根据蒋菊华提供的芬太尼CAS号研制出芬太尼后,再由蒋菊华负责联系客户贩卖,蒋菊华还为刘勇研制芬太尼提供五万元资金。2017年10月,蒋菊华以5900元向被告人王凤玺、夏增玺销售刘勇生产的芬太尼285.08克。2017年12月5日,侦查机关在刘勇在江苏常州租用的实验室查扣用于生产芬太尼的设备、原料及生产的各种产品,其中查扣芬太尼5017.8克、去甲西泮3383.16克、地西泮41.9克、阿普唑仑5012.96克;查扣刘勇在上海市租住处存放的芬太尼6554.6克和其他化学品及原料。

微信图片_20191113102129.jpg2016年11月以来,被告人王凤玺和夏增玺相继成立汤神科技生物有限公司和米林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招聘被告人杨江萃、张军红、梁丁丁、于淼等人为业务员,通过互联网发布信息贩卖毒品。王凤玺、夏增玺先后从被告人蒋菊华处购买前述芬太尼285.08克、从被告人杨行处以22000元的价格购买阿普唑仑991.2克,并寻找购买呋喃芬太尼等其他毒品。案发后,侦查机关查扣了王凤玺拟通过上海快递邮寄的芬太尼211.69克、呋喃芬太尼25.30克、阿普唑仑991.2克等毒品;从杨江萃处查扣了王凤玺存放的剩余芬太尼73.39克、呋喃芬太尼14.23克、4-氯甲卡西酮8.33克、3,4-亚甲二氧基乙卡西酮1920.12克等毒品;从杨行住处查扣阿普唑仑6717.4克。

综上,被告人刘勇、蒋菊华共同贩卖、制造芬太尼11857.48克、去甲西泮3383.16克、地西泮41.9克、阿普唑仑5012.96克。被告人王凤玺和夏增玺共同贩卖芬太尼285.08克、呋喃芬太尼39.53克、阿普唑仑991.2克、3,4-亚甲二氧基乙卡西酮1920.12克、4-氯甲卡西酮8.33克。被告人杨行贩卖阿普唑仑7708.6克。

该院一审判决被告人刘勇犯贩卖、制造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被告人蒋菊华犯贩卖、制造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该院一审判决被告人王凤玺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被告人夏增玺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十万元;被告人杨行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六万元;被告人杨江萃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五万元;被告人张军红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四万元;被告人梁丁丁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三万元;被告人于淼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二万元;对侦查机关扣押的涉案毒品、原料及工具,依法予以没收;对各被告人的违法所得,依法追缴。


邢台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刘勇与蒋菊华违反国家毒品管理制度,共谋制造芬太尼等毒品并贩卖,蒋菊华除为刘勇制造芬太尼提供信息和部分资金外,还直接联系贩卖芬太尼,二被告人的行为均构成贩卖、制造毒品罪,且贩卖、制造毒品数量大,二人均系主犯,但蒋菊华在共同犯罪中的作用相对较小。被告人王凤玺、夏增玺、杨行、杨江萃、张军红、梁丁丁、于淼违反国家毒品管理制度,明知是毒品而贩卖或帮助贩卖,其行为均构成贩卖毒品罪。王凤玺系主犯,但具有坦白、立功情节;夏增玺系从犯;杨江萃、张军红、梁丁丁、于淼仅参与少量毒品犯罪,又系从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相关规定,根据各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各自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作用以及社会危害程度,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被告人近亲属、媒体记者和社会各界群众旁听了庭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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